癌症病人车祸后死亡,司机怎么赔
法院:不能因个人体质减轻赔偿责任观点:可考虑适当减轻部分责任
华声在线2月8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杨昱)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医院治疗。可十几天后,伤者死亡,医院查出他身患癌症。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发生了争议,还起诉到了法院。昨天,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焦点:到底是病死还是撞死?
年1月2日傍晚,在长沙市新开铺路北家河路南往北方向,陈平(化名)驾驶车辆与正横过马路的彭华(化名)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同时到保险公司报了案。原以为事故不大,车辆还买了交强险和30万的三责险,根据伤者的情况,怎么赔也不会超保。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彭华在事故后12天突然死亡。
事情太过突然,彭华现年才54岁,交通事故又没伤及她的要害部位为何突然死亡呢?根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彭华符合肝脏病变(肝癌、肝硬化)并发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引起食管、胃肠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之后,彭华家人多次找到陈平,要求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对彭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陈平跟保险公司沟通,但保险公司认为,彭华的死亡原因是肝脏病变引发的自身综合疾病导致休克死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最多按照10%的责任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彭华的家属将陈平和保险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不支持按“损伤参与度”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否扣减受害者本身责任部分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死者彭华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彭华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致死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天心区法院一审对保险公司要求计算损伤参与度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彭华家属42万,陈平在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31万。两被告合计判赔73万元。
“本次事故中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华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陈平相关,不能因为彭华个人体质问题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雷金菊解释,在计算民事赔偿的时候不应当考虑受害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损伤参与度问题。陈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之中。
名词解释
什么是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指外界损伤与实际发生后果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外界侵权行为与受害者伤亡结果的比例关系。以交通事故为例:如经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且参与度为80%,就表示伤者的十级伤残有80%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在本案中,被告陈平和保险公司之所以强调损伤参与度,就是希望在计算民事赔偿的时候也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赔偿金额。
观点
可考虑适当减轻
一部分致害人的责任
“客观地说,天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从法理上来讲,要求致害人承担全部责任也是说得通的。”湖南省程序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捷教授说,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给伤者带来的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而其自身的疾病也是死亡原因的一部分。一般来说,若伤者是正常人,受伤死亡的几率会减低。本案中,受害者自身的疾病,确实对自己死亡造成了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可考虑适当减轻一部分致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