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公共企业在参与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中不能适用民商法等私法规范,而要适用经济法呢?这是因为公共企业在参与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中,不能以追求营利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要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国家与人民需求为目标,因而普通的民商法规范用在公共企业身上根本行不通。例如,民商法主要倡导的平等有偿、自由竞争、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共企业身上行不通。公共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策的影响可能会适时根据需要控制相关产品价格、提高某些行业的准入门槛,在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产品价格可能不受双方意志自由的控制,因此,不可能平等;再者,公共企业大多涉及垄断型行业,国家根据需要会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不可能允许自由竞争的作用肆意发挥;公共企业的准入退出、行业标准等都会受到严格的控制,所以适用民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基于以上考虑,公共企业的外部市场化经济活动更适合以经济法为载体。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说在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经营活动进行规制的时候经济法能起到载体的作用呢?
我急匆匆的敲响你家门,我朦胧的听见你的哭声,你在跟父母争执。
图2 瀛商CEO于长春女士与华南美国商会哈利会长(Harley Seyedin,右一)一行在晚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