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nOV1.1是合生基因基于“基因线路调控溶瘤腺病毒平台(SynOV)”开发的第一款产品。SynOV1.1利用由甲胎蛋白(AFP)启动子和微小RNA(microRNA)组成的合成基因线路,控制溶瘤腺病毒在AFP阳性的肿瘤细胞中特异性复制,溶解肿瘤。与既往溶瘤病毒产品相比,SynOV1.1复制由基因线路调控,靶向性更强,药物安全窗口更大,治疗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研究药物:SynOV1.1腺病毒注射液联合替雷利珠单抗(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AFP阳性原发性肝癌(二线及以上)
用药周期
SynOV1.1为瘤内注射。抗PD-1抗体(替雷利珠单抗)为静脉注射。SynOV1.1剂量组分别5×10E+11VP、1×10E+12VP,抗PD-1抗体(替雷利珠单抗)mg;给药顺序:同一天,SynOV1.1给药至少60min后进行抗PD-1抗体给药;给药时间:每3周一次(Q3W)。
入选标准
1、年龄18~80(含)周岁。
2、临床判断不可切除且经标准靶向、免疫(抗血管靶向药或/和PD-1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治疗无效(原发耐药)或标准治疗起先有效后耐药(继发耐药)的AFP阳性(AFP20μg/L)晚期原发性肝细胞肝癌患者。
3、至少有一个无法手术切除且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影像学引导实时瘤内注射的病灶,影像学检查三相CT扫描或动态对照增强核磁共振图像显示:至少有一个病灶,10mm≤最长径≤mm。
4、用药前1周ECOG评分0~1分;预计生存时间≥12周。
5、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6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白蛋白≥2.8g/dL。
肾功能: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在肌酐>1.5×ULN时计算Ccr)。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注:如果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患者因接受抗凝药物治疗,导致INR、PT和APTT延长是允许的,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游离甲状腺素(FT3/FT4)≤1×ULN。
6、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及血液样本。
7、Child-Pugh肝功能评分为A级或较好的B级(≤7分)。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生物治疗、激素、放疗等;以及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针对靶病灶的局部治疗或手术,包括经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肝动脉内化疗等,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对于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姑息性放疗允许有2周的洗脱期,必须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为灭活病毒疫苗,因此允许使用;鼻内用流感疫苗为减毒或疫苗,则不允许使用。
5、既往曾接受过溶瘤病毒或其他基因药物治疗。
6、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怀疑有脑或脑膜疾病的患者需要CT/MRI检查予以排除。
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果在入组前4周内临床情况稳定并且没有发生新病灶或病灶扩大的证据,并且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没有接受类固醇治疗,则可考虑入组。
7、具有软脑膜疾病病史。
8、有证据显示存在未控制的严重合并症,该合并症可能会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包括严重肝脏疾病(如严重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需要介入治疗、肝性脑病、或上腔静脉综合征)。
9、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肿瘤包围颈动脉等主要血管结构、巨大肿瘤包绕-肿瘤包绕>50%肝脏体积和/或侵入下腔静脉、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具有增强CT/核磁检查禁忌症。
11、SynOV1.1瘤内注射治疗前无法停用抗凝血或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包括:
a)SynOV1.1瘤内注射前7天内无法停用阿司匹林;
b)SynOV1.1瘤内注射前7天内无法停用可密定;
c)SynOV1.1瘤内注射前24小时内无法停用低分子量肝素(LMWH);
d)SynOV1.1瘤内注射前4小时内无法停用普通肝素(UFH);
e)SynOV1.1瘤内注射前4天内无法停用口服直接凝血酶抑制剂(达比加群)或直接Xa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阿哌沙班和依度沙班)。注意:上述抗凝血药物疗法转换患者SynOV1.1治疗前可间断使用LMWH或UFH进行治疗(如治疗医师认为合适),但LWMH末次治疗距研究治疗至少应24小时,UFH末次治疗距研究治疗至少应4小时。
12、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正在发作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炎性皮肤疾病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湿疹史。
14、曾接受过或计划接受器官移植(如肝移植)的患者。
15、已知有另外一种肿瘤,目前正在进展,或过去5年内曾需要积极的治疗。但不包括下述:已接受可能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原位宫颈癌)。
16、研究者评价认为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显著出血事件发生使得瘤内注射程序风险增高。
17、已知的肺结核感染病史或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8、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间期≥ms等;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严重的高血压,在溶瘤病毒注射前48小时和注射后48小时都不能停止使用降压药物治疗。
1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0、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22、同时入组于另一项临床研究,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除外。
研究中心
广东深圳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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