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月9日张某平以“双下肢浅静脉迂曲30年,左腹股沟可复性肿块半年”为主诉入院到x医院(以下简称x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腹股沟疝(双侧斜疝),高血压病。年1月13日,患者张某平在腰麻下行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
手术完成后,改全麻重新消*铺巾行腹腔镜双侧斜疝全腹膜外疝修补术。术中先腰麻行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手术双侧同时进行,手术过程患者清醒,无明显不适主诉。大隐静脉手术历时90分钟左右。
18时30分前后改全麻行腹股沟疝修补手术,手术过程顺利。约21时30分麻醉医生发现患者生命体征异常,嘱台上立即暂停手术,行胸外按压,按压约4分钟,患者恢复自主心跳。手术继续进行,予完成补片置入,清点无误,逐层关闭切口,手术顺利。
抢救过程联系心内科、血管介入科医师至手术室急会诊,抢救期间使用硫酸阿托品、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手术结束后患者转往CT室行肺动脉CT重影+三维重建。检查后患者转往ICU治疗,于年1月20日出院。
出院诊断: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肺栓塞、气体栓塞可能;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缺氧缺血性脑病;腹股沟疝(双侧斜疝);肺部感染;高血压病。年1月20日至年2月6日,年3月4日至年3月28日张某平在x市x医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术前没给原告行VTE评估。
2、双侧斜疝是不允许2台手术一起做的,从被告处复印的病历可以看出一次手术时间是年1月13日,16点40分到18点30分,二次手术时间是18点40分到21点50分,2次手术时间间隔10分钟,手术时间持续5小时。患者是一名62岁年纪的老人,医院根本没有评估过其中的风险。
3、手术记录单描述术中见气腹后切口下腹膜有破损,分离腹膜前间隙时受右侧腹壁下血管向上延伸断的影响进程较缓。原告认为正是被告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空气进入血管造成气体栓塞,心跳骤停,导致大脑缺氧并成为缺血缺氧性脑病。
4、年1月9日告知书,没有签字日期,不正规,告知程序存在问题。
5、1月13日告知书存在问题,当事人当时已在ICU无法委托,签字地方存在问题,应该是患者因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打勾,代理人在代理人处签字。
6、年1月9号入院病情知情书,系造假。
7、整份病历无胃肠外科的化验单,按患者的病情是有必要做的。年1月9号到年1月20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时间明显长于被告曾告知的5-7天;后由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转院,原告被迫转至x市x医院继续治疗;年4月14日到年5月2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
8、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病情估计不足,导致手术时出现重大过错,心跳骤停,导致原告大脑缺氧并形成缺血缺氧性脑病,多次住院,现后遗症明显,生活不能自理,故致讼。
三、被告x大附属x医院辩称
本案已经经过鉴定,鉴定结论是明确的,同意按鉴定报告进行赔偿。医院存在的过错是一种猜测,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是有意见的,医院承担赔偿比例时予以考虑,认为不应超过60%。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平,男,年5月27日出生,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癫痫发作(中度),综合评定为七级残疾。x医院对手术的时机把握、几项手术的连续开展以导致手术时间较长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过错系主要原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判决,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平.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