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江西54岁的男子胡荣梁,因为工作长期站立,导致自己的下肢血管存在静脉曲张。
胡荣梁的女儿胡女士夏天的时候总是见到父亲因为腿上的血管,多次摩擦止痒,挠也不敢挠,非常揪心。
11月的时候,胡女士跟自己的父亲表示,年底回家早一点,来医院做下手术,缓解一下静脉曲张带来的不适感。父亲拗不过女儿,11月的时候从广东辞职回家,准备静脉曲张手术。
年11月16日,胡荣梁医院办理住院,医院在考察了胡荣梁的过往病史后收治入院。
11月19日,上午8点15分,胡荣梁被推进手术室,实施“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术”。
病历显示,当日13时15分,胡荣梁被推入病房,手术中出血不多,手术顺利,术后安返病房。
20日,护士多次查房,发现患者“精神软”,感到切口不适(疼痛),医生建议患者适当下地活动。
21日早上,意外发生,6时20分,胡荣梁突发冷汗,护士遵医嘱给予输液、输氧、心电监测。7时6分,患者自行上厕所,家属称患者脸色苍白,大汗淋漓。护士检测脉搏次/分,血压80/60mg。
7时10份,护士遵医嘱做心电图、抽血处理。7时35分,患者昏迷不醒、心跳停止,胸外心脏按压,给予1mg肾上腺素注射。7时45分再次注入1mg肾上腺素。7时55分,患者被宣布死亡。
患者家属表示无法接受,进行尸检,医院尸检表示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医院方面无过错。
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司法鉴定。
4月10日,司法鉴定出炉,医院方面存在过错,而主治医生还在继续执业,卫健部门表示,判决结果出来后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以案释法发生医疗过错,医院方面如何担责?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病人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启动,由卫生行*部门作出行*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也可以由卫健委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由卫生行*部门(卫健委)根据医疗的事故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处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其他的医护人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在本案中,对于造成胡荣梁死亡的结果,此案属于一级医疗事故,按照规定,医院科室方面应当由卫健委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主治医生,应当判断其在诊断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的过失,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量刑处罚轻是因为主观认定是过失,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医院、医生、患者都不愿意出现的,在量刑处罚时,刑法往往会考量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处罚。
在本案中,经过司法部门的鉴定,已经医院和医生存在过错,抢救不及时不到位,那医院和医生就要完全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医院,很可能是整个科室的吊销就医执照,对于医生个人,可能则是要面临牢狱之灾,对于患者,与家人天人永隔。
无论怎么说,案件的发生就是个悲剧,重要的是法律应当对其有个交代。